2019-03-05
2月19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总结本市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三医联动”,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有关工作。
一、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
《通知》明确,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二、“药占比”不得影响中选药品供应与合理使用
《通知》指出,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品种,但已经采购同品种其他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从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品种,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三、加强药品使用情况监测
《通知》还指出要加强本市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部门、药事所以及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同作用。特别强调了对采购未中选品种和同类替代品种异常的医疗机构,参考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系统(http://evaluation.smpaa.cn/),加强医保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第三方评价系统,其实就是由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所研发的“药品第三方评价系统”(DRS)。该体系由药品和企业两个维度共筑而成。从药品维度来看,价格水平(同品种比较、中标价格横向比较)、技术水平(专利药、通过一致性评价药)、临床适用性(有效性、经济性、安全性)、市场占有率是主要指标;而企业维度则是综合考量其技术创新能力、药品保障供应能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和企业信誉度等。评分结果将为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药品方面提供依据,也给政府提供了监管参考,能够及时纠察出异常采购行为。(转载自:医药地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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